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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琳(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
  在省一級設立法官、檢察官遴選委員會,對法官、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,法官、檢察官須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……中央日前決定,就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4項改革,在上海、廣東等6省市先行試點。
  司法改革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就已啟動。二十多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,本不缺導向。肖揚任最高法院院長時,就為司法改革設定了“去行政化”、“去地方化”和“去(法官職業)大眾化”這三大目標。從導向上說,不可謂不清晰。
  但回顧這段司法改革史,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實質性改革舉措,只有司法考試一項。被譽為“中國第一(難)考”的司法考試,對推進中國司法官員的精英化和職業化,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。但無論是法院系統,還是檢察系統,在“去行政化”和“去地方化”上,均顯得步履蹣跚。這大概就是中國司法改革中的“重點”和“難點”之所在。
  司法“去行政化”和司法“去地方化”作為司法改革的重點,自不待言。司法權,是不同行政權的獨立權屬,對司法的管理理當尊重司法規律。中國又是個格外強調法制統一的成文法國家,司法權向來被認為應歸屬於中央事權,賦予司法機關以充分的制度保障才能使之免受地方的不當干擾。作為改革重點的這些邏輯推演,在最近的十幾年間,經由媒體和學者的不懈言說,已為民眾所廣為接受。
  但這些改革重點又不是司法機關所能單方推動的。司法“去行政化”涉及到司法權、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調整,司法“去地方化”涉及到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的博弈,沒有更高權力機構的統一協調,單憑輿論或司法機關一廂情願地鼓與呼,註定收效甚微。
  當司法體制改革被納入“全面深化改革”的應然內容,當“全國政法工作會議”變身成了“中央政法工作會議”,司法改革的步伐驟然提速。此番中央確定司法改革的七大政策導向,相比起以往的“三去”說,顯得更具體、更有針對性,因而也更讓人期待。
  我是10年前離開司法系統的,那之前在地市和省兩級檢察機關待了8年。我曾是本省最年輕的檢察官,但在我的檢察生涯里,大部分時間從事的工作與法律無關,也與檢察無關。直到現在,一個基層院,可能還有一半以上的人員都不在司法業務崗位上。省級法檢機關非業務部門和非辦案一線人員的比例還要更高。高度行政化的科層制結構也衍生出種種司法怪現狀,成為各界批評的靶子。
  建立司法官員額制和分類管理制、讓司法官區別於公務員,這曾是我這樣的“前司法人員”的夢想,但我希望這些都能在當下這一代司法人員身上成為現實。改革通常都是由易到難,但司法改革到了體制改革的層面,已無易事。司改必須從直面難點向攻剋難點出發。  (原標題:司改去行政化,“分類管人”是起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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